乙炔設備的儲存和運輸方法:
一條【儲運資質】溶解乙炔的儲運單位應當取得相應資質,有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溶解乙炔氣瓶的安全工作,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條【儲運限制】儲存和運輸溶解乙炔氣瓶時,應避免烘烤和暴曬。當環境溫度超過40℃時,應采取遮陽或噴水等措施降溫。
三條【儲存規定】溶解乙炔氣瓶的儲存除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乙炔站設計規范》(GB50031)和《建筑滅火器設計規范》(GB140)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溶解乙炔氣瓶的倉庫應為單層建筑,并在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2)溶解乙炔氣瓶的倉庫應遠離輻射源,離明火或火花的地方不應小于15米。應提供良好的通風和冷卻條件,不得有地溝、隧道和底部通風口,禁止任何管道通過;
(三)儲存容量超過5瓶的溶解乙炔氣瓶的庫房,應當用不燃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室,其一側為固定墻;溶解乙炔氣瓶儲存量超過40瓶時,倉庫的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倉庫與建筑物的防火距離不得小于10米,否則應當用防火墻隔開;
(4)溶解乙炔氣瓶倉庫內禁止存放氯氣瓶、氧氣瓶和易燃物品;
(5)倉庫內的溶解乙炔氣瓶應直立存放;空瓶和真瓶要分開,并有明顯標志。儲存的溶解乙炔氣瓶應無泄漏,并處于良好的安全狀態。
四條【運輸規定】運輸溶解乙炔氣瓶的車船應當符合公安、交通部門的規定,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配備滅火設備,在運輸、裝卸過程中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溶解乙炔氣瓶應完好,無泄漏;
(2)溶解乙炔氣瓶應輕卸。嚴禁拋、滑、滾、撞、倒。應該使用特殊的固定裝置來提升溶解乙炔氣瓶。嚴禁使用電磁吊車和鏈條。
(3)溶解乙炔氣瓶直立放置時,應妥善固定,隔間高度不應小于氣瓶高度的三分之二;水平放置時,溶解乙炔氣瓶頭部方向應一致,堆放高度不得超過隔艙高度;
(4)溶解乙炔氣瓶運輸車輛的行駛和停車應避開人口密集的地方和有明火的地方。中途停車時,司機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離開。
五條【儲存規定】溶解乙炔經營單位的經營場所不得儲存溶解乙炔氣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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