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生產企業應當每兩年自主選擇一家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生產和儲存狀況進行評價,并對提出的整改意見逐項落實整改。溶解乙炔生產企業應根據場所的火災爆炸危險等級劃定禁火區,設置明顯標志,禁止煙火并嚴格管理。乙炔生產裝置、設備和車間的防雷設施每年至少應在雷雨季節前檢測一次。乙炔設備、管道、材料等靜電接地裝置在設備檢修后每年至少檢測一次,操作人員應穿防靜電服和防靜電鞋。乙炔廠(站)設置的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每年至少應在設備大修前檢測一次。
廠(站)乙炔充裝室設置的應急噴淋裝置應每周啟動檢查一次。乙炔廠(站)的設備和管理系統應有惰性氣體(一般為氮氣)置換設施,并有惰性氣體滅火設施。這兩種設置可以共享。在有爆炸危險的乙炔設備、管道、廠房上進行動火作業時,置換后用可燃氣體放炮器檢測分析,即乙炔濃度小于0.2%(v/v)。
乙炔生產的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不低于dⅱCT2級的防爆電器,并定期檢查電氣設備電路和儀控聯鎖裝置。乙炔生產系統中設置的水封、阻火器和止回閥應定期檢查并保護完好。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等。管道后面須定期檢查。
消防器材(1211、干粉、消火栓)按《工業與民用建筑滅火器設計規范》配備,專人管理,放置在指定地點,定期檢查更換藥劑。嚴禁在電石儲存間、電石破碎間、中間電石儲存間和乙炔進料間用水滅火。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時,須在其排氣管上安裝熄火蓋。嚴禁電瓶車和非崗位無關人員進入生產區。禁止在生產區用黑色金屬工具敲打設備和管道。禁止將電石粉直接倒入渣坑和地溝中,應在生產區外開闊的空地上用水緩慢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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